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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4條

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 (構) 服務累計未逾四年並依 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得予併計服務年數。借調逾四年以上 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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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