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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8條

教授休假研究計畫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依據學術需要 評審通過,始准休假。各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造具次學年休假研究名冊, 送請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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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