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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第2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指經本部審查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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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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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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