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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12條

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應俟返校服務滿七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分段休假研究者之返校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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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