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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第11條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1條
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之人員及達成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除有本條例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與幼照法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四條
及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原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而達成遷調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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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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