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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1條

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之人員及達成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除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與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原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而達成遷調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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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