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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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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