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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為辦理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應設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結果之初核或核議。 二、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初核、核議或復議。 三、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考核評分基準、等級及流程之審定。 四、專案考核之考核項目及內容之審定。 五、其他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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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