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第8條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遷調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為之;其遷調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共同訂定相關規定,並組成跨直轄市、縣(市)遷調作業小組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規定辦理遷調作業,應尊重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意願。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遷調作業,得委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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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