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第3條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國立學校,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聯合公開甄選作業。但幼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並有備取名單足供當學年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前段規定,於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及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其契約進用人員之公開甄選作業,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得擬具甄選簡章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或委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二、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得擬具甄選簡章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由國立學校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或委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得委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作業,並免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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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