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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20條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前項考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園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考核小組初核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覆核。 二、前款以外人員:由幼兒園或學校之考核小組初核後,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覆核。但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報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覆核。 前項覆核結果與初核不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應敘明理由交考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敘明改核之事實及理由。 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由契約進用教保員代理園長者,其考核程序準用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就契約進用人員之年終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員。受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情;逾期者,不予受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前項所定陳情事項,應設處理小組。 前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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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