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第12條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2條

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 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三、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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