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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變動申報,指於定期申報時,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之變動情形,含變動之時間、原因及變動時之價額,填具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構)。 前項所稱財產之變動情形,指在前次申報日迄本次申報日止,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變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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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