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有給職,指所任職務依規定支領比照政務人員或國軍上將俸給標準之給與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