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