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法官、檢察官,不包括依法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