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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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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