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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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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