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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2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前條書件及辦理現場查驗,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為之,或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協助辦理。 該管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現場查驗,應通知再生水經營業及辦理設計、監造簽證之專業技師到場,必要時得令再生水經營業現場人員操作演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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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