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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 二、開發案規劃地點及土地取得使用之方式。 三、預計使用廢(污)水或放流水之下水道系統名稱及使用水量。 四、預計供水範圍及供水對象使用意向書。 五、財務計畫可行性評估。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辦主體。 二、開發案之說明。 三、再生水廠廠區及供水設施規劃用地之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及土地分區管制說明,並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申請使用許可年限。 五、再生水廠與供水設施之平面配置及其基本設計。 六、施工期程與施工查核、檢驗及認證之品管計畫。 七、試運轉規劃。 八、供水量、水質標準、供水區域及供水期程。 九、申請取用水量五成水量以上之供水契約。 十、涉及下水道系統須變更或增建之部分。 十一、營運規劃。 十二、財務計畫及經濟分析。 十三、水污染防治計畫概要。 十四、人員配置。 十五、水質監測機制。 十六、水量自動監測機制。 十七、污染與環境衝擊控制。 十八、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包括項目、頻率及方式。 十九、緊急應變措施、演練計畫及備援規劃。 二十、預期效益與影響。 前項第十九款規定事項指因應下列事件辦理之措施、計畫及備援規劃: 一、無法取得足夠廢(污)水或放流水。 二、發生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達行政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丙級災害規模以上。 三、發生火災、爆炸、暴力滋擾、停電或其他意外事件,致設施或設備損毀或無法正常供水。 四、發生取水構造物、供水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之異常情形而造成水污染等。 五、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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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