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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5條

該管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 二、開發案之說明。 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與位置、取用水量。 四、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效期起迄日。 五、供水量、供水區域及供水期程。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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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