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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公司組織者,其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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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