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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3條

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其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應通知再生水經營業限期改正。再生水經營業於期限內改正後,應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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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