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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10條

經評選為優等及特優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相 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且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參加評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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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