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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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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5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 初評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參加評選事業之業別,分送各該事業所屬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個人及團體部分之初評作業,由中央主管機 關為之。 前項初評作業,應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 複評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 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組成評選小組為之。 前項複評作業,應於報名截止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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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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