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 第3條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上一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實績之 個人、團體或事業,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參選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 方式、獎金額度及相關評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