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 第3條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上一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實績之 個人、團體或事業,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參選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 方式、獎金額度及相關評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