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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4條

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名表。 二、推行本法源頭管理措施績效優良、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優良或實 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等事績相關證明文件。 三、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該事業上一年度無違反本法 及其他環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免附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參加評選之事業由公 (協) 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參加者,應檢附推薦表 一份,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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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