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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9條

經評選為優等及特優之個人、團體或事業,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列為優等者,發給獎狀及獎金。 二、列為特優者,頒發獎牌及獎金,並有公開頒獎儀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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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