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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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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個人、團體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一、推行本法源頭管理措施,績效優良者…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上一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實績之個人、團體或事業,辦理評選及…第4條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報名表。二、推行本法源頭…第5條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初評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參加評選事業之業別,分送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第6條前條初評或複評作業,審查機關除就報名檢附申請書件進行書面審查作業外,必要時得要求參加評選之個…第7條評選小組成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一、與被評選之事業有投資經營關…第8條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合格者,取得複評資…第9條經評選為優等及特優之個人、團體或事業,其獎勵方式如下:一、列為優等者,發給獎狀及獎金。二、列…第10條經評選為優等及特優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且二年…第11條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2條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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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