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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2條

個人、團體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一、推行本法源頭管理措施,績效優良者。 二、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優良者。 三、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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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