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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7條

評選小組成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與被評選之事業有投資經營關係者。 二、與被評選之個人為配偶或直系血親關係者。 三、最近二年曾受被評選之事業聘用者。 四、最近二年曾受被評選之事業委託辦理相關業務或研究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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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