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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6條

創業投資事業得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輔導協助: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及董、監事名冊。 四、主要經營團隊名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不得有對非特定人進行公 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但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向特定 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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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