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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3條

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專業經營下 列業務之公司: 一、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金。 二、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及諮詢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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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