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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7條

為輔導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項資金來源,主管 機關得出具推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一、行政院開發基金。 二、銀行業。 三、保險業。 四、證券業。 五、金融控股公司。 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 七、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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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