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 第4條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創業投資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積極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以利國內創業投資事業與國 際接軌。 二、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及產業發展資訊交流平台,增進投資媒合交流。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