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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 二、推動加入國際性創業投資組織,提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知名度。 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及提升其國際投資案件管理能力。 四、引進國際大型創業投資機構來我國合作,透過策略結盟交互投資案源 之方式,建立與國際溝通橋樑。 五、辦理或參加例行國際創業投資相關會議,掌握全球創業投資事業最新 資訊,增進國際交流及開拓海外案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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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