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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將第四條第九條所定之執行事項,委任工業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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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