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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第10條

各事業申租自建廠房或其他建築用地,楠梓加工出口區不得少於二千平方 公尺;高雄及臺中加工出口區均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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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