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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第6條

各事業租地自建廠房或其他有關建築,應以興建樓房為原則。其平面建築 面積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及多於百分之七十,並應依照後列 原則辦理: 一、基地四週原規定之退縮地、保留地,基於防火、採光、疏運、美化環 境等需要,列為禁建地。 二、基地扣除禁建地後之淨面積內最少應保留百分之二十之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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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