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 第5條
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第5條
各事業申租土地自建廠房或其他建築者,應於承租土地四週保留相當寬度 之退縮地,以供綠化、步行道、防火巷及後巷之用。 租用楠梓加工出口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寬度,除相鄰他人租地 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邊為六公尺,面臨內環及支線道 路一邊為五公尺,面臨分線道路一邊為四公尺;租用高雄或臺中加工出口 區土地者,應保留之退縮地寬度,四週均為三公尺。 前項退縮地之整理及綠化,由承租人出資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區內土地之核配,應本整體之安全、環境之美化與管理之便利為原則,並儘可能配合各事業之需要,以促…
第3條
區內放租土地位置之核配應符合既定之土地分區規畫,並須注意所設工廠之特性,凡易產生臭味、噪音、…
第4條
區內放租土地面積之核計,凡購買標準廠房者,應按承購廠房樓層面積比例分攤;租地自建廠房或供其他…
第6條
各事業租地自建廠房或其他有關建築,應以興建樓房為原則。其平面建築面積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百分…
第7條
各事業如必須實施分期使用地土地建廠者,其用地面積得一次申請核租。但全部使用計畫期限不得超過三…
第8條
各事業申請核配土地位置及面積應由管理處或分處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
第9條
為避免畸零土地之發生,各事業承租土地之確實面積,於實測時,得就原核配土地面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
第10條
各事業申租自建廠房或其他建築用地,楠梓加工出口區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高雄及臺中加工出口區均…
第11條
各事業申租土地,經核定後,應於三十日至管理處或分處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付租金,逾期視為棄權,…
第1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