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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第4條

區內放租土地面積之核計,凡購買標準廠房者,應按承購廠房樓層面積比 例分攤;租地自建廠房或供其他有關建築者,則按實際需要面積承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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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