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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第3條

區內放租土地位置之核配應符合既定之土地分區規畫,並須注意所設工廠 之特性,凡易產生臭味、噪音、污水及其他不良影響之工廠,應配置於適 當地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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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