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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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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第8條
各事業申請核配土地位置及面積應由管理處或分處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 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
第三條
之規定事項予以核配。如申請人不依 通知限期會勘或經表明毋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中所附建築平面配 置圖及有關資料逕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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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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