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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18條

加油站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其附屬 設施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及自 動販賣機。但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時,得兼營汽機車用 品、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及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加油站經營前項汽機車簡易保養之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加油站面積應有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加油站經營第一項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之三 分之一。 第一項於設置加油站基地範圍內之兼營業務,於該加油站經撤銷經營許可 時,一併撤銷,不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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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