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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23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自行實施加油站設施每日、每月及每半年安全檢查 ,並製作檢查記錄。 前項之安全檢查記錄,應保留二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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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