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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 第24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24條
加油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題、加油站站名、營業時間、售油種類、 油品價格及供油廠商標誌,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及標線: 一 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 」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二 加油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標線;卸油區應於地 面以黃線標示。 三 雨棚應設置高度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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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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