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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 第22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22條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限以流量式加油機販售汽、柴油。其汽、柴油之交付 行為限在加油站內完成,不得於核准基地範圍外營業,且不得以任何器具 對外送貨。 加油站販售之汽油、柴油限向依法取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批 購。其購油證件,應保留二年,以備查核。 加油站販售之汽油顏色,規定如下: 一 九二無鉛汽油為藍色。 二 九五無鉛汽油為黃色。 三 九八無鉛汽油為紅色。 四 高級汽油為綠色。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販售之汽、柴油不得摻雜或作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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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檢查加油站設備情況、自行安全檢查記錄、油料品質及…
「經營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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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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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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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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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油…
第29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檢查加油站設備情況、自行安全檢查記錄、油料品質及…
第30條
加油站經撤銷許可者,原設置地點六個月內不得再行申請設站;原營業主體及其負責人,二年內亦不得再…
← 第21條
看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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