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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 第28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28條
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加油站終止營業後,其基地範圍內兼營業務,不得繼續經營;其基地屬經 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 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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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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