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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 第19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19條
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部分設置及經營管理應依加氣站設置 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 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 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 ,不在此限。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儲油槽、加油機、油灌車卸油位置與儲氣槽 、加氣機、氣槽車卸氣位置兩者間,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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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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