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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29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檢查加油站設備情況、 自行安全檢查記錄、油料品質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若經查加油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得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執照: 一 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二 對公共安全有影響之虞者。 三 拒絕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檢查者。 再次違反前項規定之同一事項者,得由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 許可執照。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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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