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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14條

受感訓處分人應按感訓處所人員之指示,按捺指印、留置筆跡及拍攝照片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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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